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35歲女老師 和高中生不倫戀

據報導是一個40多歲的男老師去告的狀,告他35歲剛被他離婚「前」妻老師和高中「17歲」學生「不倫戀」.....

據報導的記者又說:南部杏壇驚傳一起高中少年與已婚女老師不倫戀!

就那個男老師來說,或許是因愛的「妬嫉」、「戴綠帽」、「沒面子」、「因愛生恨的報復」....等等,都好的心理上因素而開告,這是人之常情。
就那個記者來說,或許是因為「每天要交稿的壓力」、「又是一件可以扒糞的事」、「哈又是件腥、膻、色的像是有話題的事」、「這可能是一件醜聞獨家」....等等的「以工作為名的自私行為」而作的報導....

記得之前在讀民法時,教授曾說過「通姦罪」目前只有台灣有而已(當然我不是專門的法律學者,也不知是不是真的如此,但教授是國內民法權威應不會有錯的吧),原因是憲法中保障的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義務的問題;這兒不想去談關於法律的事,但就這件事而言......

相信大多數的男生在十七歲時都對於異性有或多或少的幻想,不諱言的,我也有,而且也是學校的老師,只不過沒那大胆到宜的採取行動而已,但身體上的接觸也還是有的啦......;一直到年紀大點時,一段時間沈淪在網路一夜情之中,還記得當時YAHOO的聊天室正當盛行之時,那時有與幾位女老師,有未婚的、有已婚的有過一夜或多夜,而這段時間才真的有在某個非社會道德制約下,與較為私密地了解到女老師的內心渴望,當然,不能說所有女性或是女老師都是如此,但我能說的是,女老師也是女人,只要是女人就有很多類型的想法,和一般人都是一樣的;只不過一般人容易用外表、職業、地位去限制住自己對這個人的看法,更甚而是用一種自以為是的道德或行為標準去衡量他們,這是好的嗎?相信每個人都不希望別人這樣對自己吧!

這位女老師與這個高中生所發生的事,其實就是這個「前夫」男老師、「前妻」女老師、「十七歲男生」高中生三個人的事,或再加上法律因素,也就多個「十七歲男生的家長」監護人,之間的事,也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社會新聞,更何況這女老師又不是在課堂上「教導」學生都要這樣作,又何需將其扯上「杏壇」兩字。

個人並不是特別喜歡南部人,也對「杏壇」的人沒什麼好感,但這真的只是單純社會事件;個人也不是特別討厭記者,但就這個記者為了把事件擴大,而將這事件置於「特殊領域下」的「特別道德事件」這樣的「新聞框架」下,去以一桿子打翻一船人的方式將「南部杏壇」一股腦兒地拖下水,這種事,當這位記者在說人家「不倫」時,你以個人自私地以個人的想法與工作上的專業擅自將別人,甚而一個群體都劃上一個社會負面的記號,這樣自私的行為,不會覺得太「無恥」了點嗎?

當然,最後還是得作點「平衡報導」,
這個記者或許不是那麼「無恥」啦,畢竟新聞本身還是有所謂的「市場機制」,就像媒體人常說的,閱眾不喜歡看,自然這樣的消息就不會多;但我們被逼著要看這樣的東西,當我們想看別的時,也沒有得選擇不是,因為所謂「召集人」或「主編」總是挑這樣的東西,自以為是地覺得這就是民眾所想看的;試問這些人又是以何為根據的呢?
所以這記者或許是無辜的,因為是他的上級、上司,或是「召集人」、「主編」之類的,逼得這個可能曾經有滿腔將新聞作為社會向上提昇與大眾有知與選擇所知權利的理想,就這樣地把這理想丟入糞坑裡與媒體一起大「攪屎」地向下沈淪。

參考新聞來自:http://n.yam.com/tlt/society/200810/20081020674696.html(還是自由報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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